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》修订版发布

发布时间:2024年11月25日来源:云南省财政厅、云南省林草局

近日,云南省财政厅、云南省林草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,对促进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修订主要内容:

  • 扩大补偿范围,增加古树名木保护补偿
  • 提高补偿标准,重点生态区位补偿标准上调
  • 优化资金分配,向贫困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
  • 完善绩效评价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
  • 加强监督管理,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

一、修订背景

原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》自2015年实施以来,对促进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,原管理办法在补偿范围、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逐渐显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。为适应新形势下森林生态保护发展需要,进一步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,省财政厅、省林草局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。

二、补偿范围与对象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包括:

  1. 公益林: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
  2. 天然林:依法划入保护范围的天然林资源
  3. 古树名木: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(新增)
  4. 退耕还林: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
  5. 生态敏感区:水源保护地、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林地

补偿对象为依法拥有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承担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。

三、补偿标准与资金分配

《管理办法》调整了补偿标准:

  • 国家级公益林:由原每亩每年18元提高到20元
  • 省级公益林:由原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2元
  • 天然林:每亩每年10元
  • 古树名木:一级古树每株每年3000元,二级古树每株每年2000元,三级古树每株每年1000元
  • 重点生态区位:在基础补偿标准上增加10%-30%

《管理办法》优化了资金分配机制,规定省级财政按照"因素法"将资金分配到各州(市),重点向贫困地区、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。具体分配因素包括:林地面积占比(50%)、公益林面积占比(30%)、生态敏感程度(10%)、保护管理成效(10%)。

四、资金使用和管理
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:

  1. 森林资源管护:支付管护人员劳务报酬,购买管护设备等
  2. 森林培育:抚育、补植补造等森林抚育活动
  3. 生态修复: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治理
  4. 基础设施:森林防火、病虫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
  5. 权益补偿:直接支付给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资金

《管理办法》强化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,要求各级林草、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,建立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制度,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。同时,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,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。

五、保障措施

《管理办法》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。鼓励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,探索建立市场化、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。

《管理办法》还规定,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监测评价,定期对森林生态系统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,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完善补偿政策。

六、违规处理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:

  • 挪用、截留、滞留补偿资金的,责令限期改正,追回被挪用、截留、滞留的资金
  • 弄虚作假、骗取补偿资金的,追回补偿资金,取消补偿资格
  • 因管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,扣减或取消补偿资金
  •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

《管理办法》的修订实施,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,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,扩大补偿范围,规范资金管理,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我协会将积极配合《管理办法》的实施,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和培训,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,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更好地落实。